《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若是想要将房屋进行拍卖的话,那么需要在拍卖的前5天,通知承租者,若是承租者未参与拍卖的话,则失去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以下的几种情况,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不被法律所支持:
1、如果房屋在出售时,购买房屋的是属于房屋的共有人,那么承租者是不想有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不是将房屋出卖给外人,而是卖给自己的近亲,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等等,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都是不存在的。
3、出租人虽然是进行拍卖,拍卖的对象是对所有人,但是在拍卖举行的前15天,有通知承租者,不过承租者表示不买或者未有明确买或不买的,后期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4、如果购买房屋的第三个人是属于善意的,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承租者不具备有优先购买权。
在订立的租房的合同后,房东因为个人的原因没有按照租房的合同的约定,给租客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房东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给予租客一定数额经济赔偿,赔偿的标准需要双方协商决定。
一、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如何办理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在一般情形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即使不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卖出,承租人也能继续承租该房屋。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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