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物委、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3.清点遗产,每宗500元。
4.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个人每宗收取500元,法人单位每宗收取2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4.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5.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30元。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证明抽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300—7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500—2000元。
3.证明物品销毁公证,每件500—1500元。
4.证明开标、决标,每件500—5000元。
5.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6.涉外收养公证指定管辖,每件收费100元。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元。
8.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每件收费50—100元。
9.公证书、其它资料翻译费,每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外文打字、校对费免收。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十三、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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