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安全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广大债仅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1999年以来,张店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3件,其中,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9件,集体企业破产案件31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5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6件,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件2件。审结38件,结案标的3.4亿元。
张店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调查研究发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存在“四难”:
一是企业债权难实现。从受理的破产案件看,有95%的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产企业存在债权清收难的现象。原因主要是破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管理上存在疏漏,债权形成时间较长,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对外投资已颗粒无收。有的债务人企业已歇业,停产或转让、解散,债权难于落实;有的债务拖欠时间长,诉讼时效早已超过,较难处理。还有的是债权数额不清。其次,破产企业在经营存续期间,由于经营的需要,业务往往涉及到外地区、外省市,有的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由于费用的限制和清收成本问题的考虑,面对企业众多的债务人,清算组不可能逐个去亲自核对,这也给债权确认、清收带来了一定难度。这些都造成了破产企业债权难以实现。
二是职工问题难解决。大多数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就资不抵债多年,长期停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如有一家企业因早年红红火火,很多人争先恐后的到企业工作,更有不少的是一家人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企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到他们一家人的生活。企业如今要破产了,他们眼看饭碗不保一时难以适应,他们把所有目光和希望寄托在政府和法院身上。如何安置好职工并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要求,成为做好破产工作的难点。法律虽然规定了破产财产拨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但由于清偿率较低,满足不了职工的要求。加上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和再就业安置难度大,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生活来源难以保障,且由于劳动能力不平衡等因素,下岗分流职工的安置难以统一,容易引起职工不满,致使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成为社会一个不安定因素,容易引发事端,问题难以解决。
三是法律关系难处理。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多年的老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清算涉及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等,法律关系复杂。同时,现行有关破产法律、法规较少,可操作性差,破产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不高。而企业破产政策性强,尤其是对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解决,还未形成一套统一的、成形的规范程序,因而,使得破产案件法律关系的处理十分棘手。
四是短时间内难结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组建清算组后,主要工作转移到清算组身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变现以及公平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只有这些问题妥善解决后,法院才能结案,因此,大多数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短时间内难结案。
企业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审理难度大。笔者认为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政府在职工安置、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破产预案的提出,清算组的组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都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参与,这些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是解决不了的。因此,破产案件的解决离不开政府,法院要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使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与法院司法行为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确保破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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