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
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首先,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存在;其次,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机是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第三,特别防卫权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不能是其他人;因此,特别防卫权既有着一般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也有着区别于一般防卫权的鲜明特征。
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行使。这是特别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相区别的第二个显著特征。一般防卫权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一般违法性行为和犯罪行为。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中犯罪行为行使。然而犯罪行为中按照其主观要件相区别既包括故意犯罪又包括过失犯罪。但是法律对特别防卫权规定的仅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这就清楚表明特别防卫权不能针对过失犯罪行使,只可以针对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实施。
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不能针对危及非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防卫权是针对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这里涉及对人身安全含义的理解,如仅仅按照词语表面意思进行解释,那是肯定不行的,由于立法者没有及时对此做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法律上下文之间的规定,对其外延进行推测。我认为人身安全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的权利等。
3.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这是特别防卫权的第三个特征。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特别防卫权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达到了严重程度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虽然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果其侵害行为较轻就只能实施一般防卫行为,而不能实施特别防卫行为。
4.特别防卫权的实施不受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限制。这是其区别一般防卫权的重要特征。一般防卫权要受第2款规定的限度限制。特别防卫权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任何强度的防卫反抗,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什么个条件
160人看过
-
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合法条件
249人看过
-
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事后防卫的区别以及公务行为的
250人看过
-
如何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61人看过
-
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什么条件
233人看过
-
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非法防卫行为
192人看过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条件又是什么样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08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什么是特别防卫,成立特别防卫要具备什么条件,特别防卫要哪些条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6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
特别防卫的特征福建在线咨询 2023-12-23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9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
-
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什么条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02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