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协议有没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7:08:30 89 人看过

一、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协议有没有效

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协议有没有效。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成功前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由设立成功后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没有没有设立成功,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没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没有限公司有没有董事会

股份有没有限公司有没有董事会,而且是必须设立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汇报工作。股份公司也必须设立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没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没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公司代持股份有没有效

公司代持股份有没有效。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且防止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没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没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n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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