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11:24 483 人看过

[法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国务院法制局

[颁布文号]:国法函[1994]73号

[颁布时间]:1994-11-22

[执行时间]:1994-11-22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府法字〔1994〕7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条中的其他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未加以明确规定的各种管辖,法律或者其他法规和规章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此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两条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和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均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均应按《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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