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1:24 483 人看过

[法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国务院法制局

[颁布文号]:国法函[1994]73号

[颁布时间]:1994-11-22

[执行时间]:1994-11-22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府法字〔1994〕7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条中的其他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未加以明确规定的各种管辖,法律或者其他法规和规章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此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两条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和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均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均应按《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2〕25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11月12日内政法发[2002]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
    2023-06-06
    487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对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1年1月4日国税函发<1991>016号)河北省税务局:你局鄂税发(1990)490号请示收悉。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及如何进行复议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征税和违章处理行为以及各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都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应纳税款和应缴的滞纳金、罚款后,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其中也必然包括实施强制措施行为),必须经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4日实施日期:1991年01月
    2023-06-06
    135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理解,我们没有不同意见。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二00五年二月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鲁府法字[2004]34号签发人:张华福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申请时限问题向我们请示(见“烟法制[2004]23号”)。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认为: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局:你局关于贯彻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企业性公司应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由于企业性公司情况比较复杂,规模大小不同,因而不宜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至于确定各类企业性公司执行哪种工资标准,可根据其注册资金的多少、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经济效益的好差以及人员编制等情况,并适当参考公司原定的行政规格及领导干部配备等因素,由你省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委、部经企〔1988〕240号文件中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的规定是对的。该划类标准主要是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的,没有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如果完全按此划分类型标准与工资挂钩,将会引起企业在类型上的攀比,造成行业之间的不平衡。鉴于以上情况,在工资上也不一定要搞“大一和大
    2023-06-09
    192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3]134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其对外汇管理工作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行政许可法》限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立行政许可,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设立的外汇行政许可,以及分局设定的外汇行政许可,都将被废止。二是《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则,对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步
    2023-04-24
    268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2023-06-07
    272人看过
  •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桂环办函(94)46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其中所称上一级机关是指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023-06-06
    462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4-6-23【实施日期】2004-6-23【发布单位】【文号】国法函[2004]253号财政部:你部《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财综函[200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以及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问题。我办于2004年1月2日公布的《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简报》第1期)已经对此作了解答。各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确认的项目为准。二、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三、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但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中国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中气函[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中的“大于”均应当含本数在内。附: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2003年7月16日中气函[2003]11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用航空管制飞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第三款“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无人操纵、直径大
    2023-06-08
    43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7-26执行日期:1999-7-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就《规程》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税务检查工作的传统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税务审计工具箱模式,结合现代审计技术和税务审计特点,制定了《规程》。制定《规程》的目的,就是将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纳入规范的程序中进行。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涉外税务部门,特别是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务必提高对实施《规程
    2023-04-24
    257人看过
  •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我省乡宁县在执行〈土地复垦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土管(规划)字(1997)第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因采煤导致土地塌陷、裂缝,从而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负责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损失包括村庄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的损失是由破坏土地引起的,属于土地复垦的范围,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应与土地损失补偿费一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金额。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可先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依法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仍不能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授权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颁布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文号]:国法函[2003]5号[颁布时间]:2003-1-13[执行时间]:2003-1-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监察部: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2023-04-24
    134人看过
  • 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法规名称]: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颁布机构]:[颁布文号]:[91]财法字10号[颁布时间]:1991-3-14[执行时间]:1991-3-14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财政复议)是财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认真做好财政复议工作。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财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对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财产的扣押、冻结、变卖和扣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财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资金经营
    2023-04-24
    317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案例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利问题
    一、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审查的结果做了规定,这也是行政复议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我们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往往突出的,而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则不易引人注目,这也是官本位的意识的一种体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在这个方面做了质的突破,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使人民群众以个体的身份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本案中刘老师虽然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状况提出不同意见,进而行使复议申请权,但行政机关并未草率处理,而是严格按规定办理,进行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既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了检查复核,也保证了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民主权利,是完全应当的。二、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利问题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政复议申
    2023-06-19
    10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重复行政复议的实施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1
      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虽然《行政复议法》并未就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情形进行规定,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本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对不同的当事人均适用,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导致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变化。因此当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为重
    • 关于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实施了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5
      1、行政机关若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公开事项申请不予通过的,当事人可以就此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2、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主要有什么特点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的案件逐渐增多。近5年,在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最终采取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264件,占受理案件的64.71%。究其原因,有的是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使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有了全面客观地认识,经过相互沟通和协商,最终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了行政复议。更多的则是《行政复议法实
    • 关于国土局行政复议答辩书的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答辩人:————————(机关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针对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 有关国企改制行政复议程序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1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 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 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