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2)已出具规划验收测设报告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作退件处理。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股室业务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业务股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业务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批准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4、领取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制作证书,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报建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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