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更要明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那种虽然在开发中提供了资金、设备、人力但并未参加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开发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
(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852条和85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要履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加以细化。比如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成果的具体标准、履行期限。计划、进度、方式、地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开发项目中某些关键术语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将上述内容明确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责任,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三)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开发人有何义务
具体义务,如下所述:
(一)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能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检查等有关事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如何归属
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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