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修复。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以及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为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保修基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基金。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保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间,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在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负责修复质量缺陷的一种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包含在性能保证中。此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至承包商完成所有缺陷修复。《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建设部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护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
卫生间和房间的漏水保修期为5年,制冷或供热系统的冷(暖)水保修期为2年,管道等设备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替你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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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1-09-29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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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怎么规定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1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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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和保修期有哪些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正常使用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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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何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已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