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的规定。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价格管理上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即政府是定价主体;在价格形成的途径上是行政决定;在价格形成机理上,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在价格控制方式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直接管理。比如,改革开放以前,绝大多数价格都是由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有113种,轻纺产品销售价格有138种,重工产品价格有1086种,政府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就占70%,价格形成主要是单一的行政定价机制。由于价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管理过多过死,致使多数价格长期不做调整,形成僵化的价格机制,这种价格机制在提供市场信息、调节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协调经济活动主体利益方面有其明显的弊端,成为束缚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就成为我国价格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正是由于价格所具有的联结经济活动、传递经济信息、调节经济利益的职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就要求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就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其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占主体地位。现在经过近二十年的价格改革,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已经放开,由政府指导定价和政府定价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这一事实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什么方式形成市场价格,是不由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由商品和服务的客观特点所决定的。那些能够和适宜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就应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价格,这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合理地配置资源。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将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加以明确,对于巩固价格改革成果,促进价格改革深化,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要使我国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价格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还应看到,市场价格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不足和缺陷,完善和加强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调控作用,合理调整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我国经济和国际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也要求政府对一定范围的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实践表明,正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下,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经济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态势。因此,本条又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样规定体现了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形成机制的特色和基本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在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然而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由放任、为所欲为,所以本条着意强调要“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为此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有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是要依法进行的,并非任意行为。这也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经济活动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进行。自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定价行为也不例外。
-
《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释义
206人看过
-
非法价格行为
209人看过
-
南宁物价局:将严打六大价格违法行为
250人看过
-
价格欺诈行为名词解释
287人看过
-
价格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323人看过
-
哄抬价格含义
426人看过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的划分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总称。它是价格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也是价格监督的运行基础。 价格管理体制主要是事权划分。哪一层机构有哪项任务,管理哪些商品和劳务价... 更多>
-
《价格法》所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
-
价格竞争如何界定价格垄断行为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0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
-
对价格欺诈行为有怎样法律意义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6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
-
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如何纠正价格欺诈行为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6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
-
价格违法行为的含义是什么?价格违法行为的犯罪构成及责任如何承担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4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的实施者,称为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由价格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价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为价格违法行为的客体。价格违法行为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并与之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社会危害性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