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的规定。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价格管理上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即政府是定价主体;在价格形成的途径上是行政决定;在价格形成机理上,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在价格控制方式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直接管理。比如,改革开放以前,绝大多数价格都是由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有113种,轻纺产品销售价格有138种,重工产品价格有1086种,政府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就占70%,价格形成主要是单一的行政定价机制。由于价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管理过多过死,致使多数价格长期不做调整,形成僵化的价格机制,这种价格机制在提供市场信息、调节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协调经济活动主体利益方面有其明显的弊端,成为束缚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就成为我国价格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正是由于价格所具有的联结经济活动、传递经济信息、调节经济利益的职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就要求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就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其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占主体地位。现在经过近二十年的价格改革,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已经放开,由政府指导定价和政府定价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这一事实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什么方式形成市场价格,是不由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由商品和服务的客观特点所决定的。那些能够和适宜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就应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价格,这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合理地配置资源。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将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加以明确,对于巩固价格改革成果,促进价格改革深化,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要使我国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价格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还应看到,市场价格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不足和缺陷,完善和加强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调控作用,合理调整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我国经济和国际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也要求政府对一定范围的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实践表明,正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下,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经济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态势。因此,本条又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样规定体现了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形成机制的特色和基本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在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然而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由放任、为所欲为,所以本条着意强调要“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为此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有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是要依法进行的,并非任意行为。这也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经济活动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进行。自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定价行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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