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透露:他居住的地级市只有当地产的摩托车才能上到牌照,外地产的摩托车在当地虽可买到,却上不了牌照。就其原因,原来,当地有一家名气很大的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其生产的摩托车质量一般,远远不能满足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要求,销售量逐年下降,导致大量产品的积压。为了能把这些摩托车卖出去,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一项决定,只允许车管所给本地产的摩托车上牌照,试图通过这样的措施把当地产的摩托车卖出去。
朋友对法律略知一二,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但这种行为的意图却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为了遏制外地产摩托的销售量,扩大本地产摩托的销量。但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该法立法宗旨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变相剥夺了公民自由选择产品的权利。
然而,该决定实施已达三年之久,在这一千多日之中,不少人早已认识到这样的决定显然违法,却没有一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纠正这样的违法决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朋友却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朋友的回答并不是没有道理:起诉?这种情况只能起诉公安局,因为公安局才是做出拒绝颁发摩托车牌照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起诉市政府,因为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对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权宣布市政府的决定违法。以公安局为被告,一审在区法院,二审到市法院,翻来覆去出不了当地,法院能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吗?再说,既然当地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公安部门也算有法可依,你去办牌照,他还振振有辞:市政府有规定,外地车辆不给办。
朋友的话确实反映了一些问题,虽然地级市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很低,仅仅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根本不是政府规章(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地级市才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更谈不上是法律法规,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更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规定,人民群众有权不予遵守,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对之进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什么不行使这种审查请求权呢?朋友说:对区、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区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无论是区县政府还是市公安局,都是市政府的下属行政机关,无权审查市政府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但是下属行政机关有这个胆子吗?
朋友又说虽然有关机关审查并改变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一种职权,不仅仅是权力,也是职责,不能够象单纯的权利那样想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放弃,职权不能放弃。但人大及其常委会通常不愿意或者不敢行使这些职权,更何况行政权力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谁愿意惹麻烦?
省政府、国务院能够撤销这些不合法的决定,朋友为什么又不愿去反映呢?我没有问他这个问题,他也没说,不过,要使省政府国务院知道有这个不合法的决定也并不容易。朋友说的另外一番话使我有所感悟:法律上确实是这么规定的,但规定归规定。我上次遇到一个法官,就向他咨询,他劝我不要找麻烦。他说这事难办,法院也受地方政府领导,法院的大楼也建在当地的土地上,法院的人事权也掌握在当地领导手中,法院的人财物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真要诉讼,法院也要掂量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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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政府文文件行政复议吗,有哪些要求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0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