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撞险撞拒司明险撞舶拒拒舶案由ML公司为其所属“蒲湄运122”船投保了船舶险,保险期自1988年7月30日起至1989年7月29日止。1989年1月8日,“蒲湄运122”船与它船发生碰撞沉没,它船逃脱。“蒲湄运122”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案情1988年7月29日,ML公司为其所属“蒲湄运122”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T支公司投保了船舶险,保险期自1988年7月30日起至1989年7月29日止,投保额为3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保险费780元。1989年1月8日晚8时许,“蒲湄运122”船在从浙江沈家门至莆田湄州的航行途中,经浙江延宁以东附近海域时,与它船发生碰撞,碰撞后,“蒲湄运122”船进水沉没,它船逃脱。ML公司至今未能举明它船舶名及其他情况。双方争议ML公司认为:“蒲湄运122”船在1989年1月8日航经浙江延宁以东附近海域时,突遇天气变化,风力骤增至8—9级,全船人员虽然谨慎驾驶,船舶仍在大风浪中摇晃。此时突遇南面驶来一船,由于相距过近,互相避让不及,以致来船与“蒲湄运122”船的左舷第二舱相撞。碰撞后,来船逃之夭夭,“蒲湄运122”则进水沉没。沉船事故是由于自然原因和他船碰撞造成的,并且是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规定赔偿保险额的70%,即人民币21000元。中保PT支公司认为:我公司与ML公司之间达成的保险协议,附有特约条款。根据特约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保险人按条款有关规定办理,但是第三者不明,无法提供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对此特约条款的存在,ML公司也无异议,因此,我公司对此次沉船事故不负有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ML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T支公司投保,PT支公司愿意承保,ML公司按规定交付了保险费,该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本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按照合同通常规定,PT支公司对此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该合同的特约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ML公司(投保人)应举明第三者情况。在本案中,由ML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谁是第三者,PT支公司对此部分可不负赔偿责任。处理结果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ML公司与PT支公司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1、PT支公司补偿ML公司人民币11000元整。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PT支公司分担其中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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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保险怎么办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6由于船舶碰撞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因此由于承运船舶往往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而不负赔偿责任。而即便是在互有过失的碰撞中受到损失的货主以侵权为由向另一艘船舶提起赔偿请求,也只能得到对方按其过失比例计算的赔偿数额,剩下的一部分承运船舶同样可以援引免责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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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间接碰撞保险人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4-12船舶购买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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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爆炸保险公司怎么理赔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1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船舶的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进行补偿的最高限制金额,同时是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的依据。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考虑到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