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极大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通过证券化方式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通用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提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我国在2005年之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文件立法层次低,针对性不强。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已经无法适应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国家应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单独设立SPV、税收优惠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1]
(二)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体系
首先,建立科学的评级标准,建立信用数据库和通用信息平台,便于投资者和其它利润相关者查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加强信用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其次,应尽快统一评级标准,建立几家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政府应减少其行政干预力度,使机构独立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增加信用评价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制定严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制度,使评级机构科学准确地对产品进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进行投资的基准。
(三)完善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定价主要涉及以下三方的利益:原贷款人、特定目的载体和证券投资者,良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应该是多方受益的结果,这取决于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在定价时应区分不良贷款为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时的情况。
(四)调整相关的税收和会计政策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销售主要涉及营业税和印花税以及不良资产投资者和SPV的所得税的征收等问题,我国税收部门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向SPV转让资产时,产生的一切损益均应计入课税基础。为了降低证券发行成本,税收征管部门应对投资者不良资产证券化收益的税收进行适当的减免,实行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双重课税。
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需要明确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是否分离出资产负债表;特定目的载体是否需要和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根据中国国情制定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会计准则。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多,过程复杂。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适度降低设立SPV的资格门槛,设立多种形式的SPV,强化SPV的破产隔离特征,减少运营成本;目前信用增级主要是内部增级的方式,推进采用担保和保险等外部信用增级方式,起到增信的作用。完善信贷资产提前还款的历史数据统计,掌握提前还款规律;发展多种类型的证券化资产的投资群体。
(六)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督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但是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势必会导致投资者丧失投资信心,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下降的同时,为了规避风险,会大量抛售不良资产,这最终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重视风险的预测和分析,加强风险的即时监控。为了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和协调,可以采用证券会为主导,银监会起协调,其它部门承担一定职责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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