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在用人单位不予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一旦超过则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4、同时,本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有些单位为了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不予申请工伤认定,法律针对此种情形作了专门规定,即如果单位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且用人单位要为自己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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