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起草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指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转制后事务所不得再转回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人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且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且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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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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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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