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1:40:25 51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国有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以后所在私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国营企业,并连续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小商、小贩、小业主、小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私营企业职工范围。

2、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

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以前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6、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l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7、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可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在缓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8、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并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又由原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育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9、企业职工在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城镇退伍义务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对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21: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龄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98年开展劳动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监发[1998]22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行劳动年检制度以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有三万二千多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劳动年检。劳动年检对规范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做好1998年的劳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1997年劳动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要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各区、县劳动局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应将1997年未参加劳动年检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列为劳动年检的重点。劳动年检工作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审核、办理招工手续、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和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工作结合起来进
    2023-06-10
    176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好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必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试行办法》)。二、关于工伤认定(一)认定工伤的法规依据目前,认定
    2023-06-09
    190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劳动工伤律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348号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是否受理职业病患者文贤伦工伤认定申请等问题的紧急请示》(津劳社文〔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8号)规定,劳动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自职业病诊断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受到职业伤害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书面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认定的用人单位告知申请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申请者的工伤认定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工伤认定,并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认定的用人单位为工伤
    2023-06-10
    44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等大集体企业职工实施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文号:沪劳[1978]生创字第246号市手工、仪表、轻工、商一、商二、粮食、房地、城建、公用、物资、交通、海运局,市供销社、总工会,各区(县)劳动局、工会:本市手工业合作工厂和其他区、县、局所属大集体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劳动生产率较高,为国家提供的积累也较多,供、产、销和劳动工资已纳入计划。职工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列支,都已按国营企业办法办理。现经市革命委员会同意,一般可以实施国家劳动保险待遇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手工业合作工厂,从今年七月份起实施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挂号费,仍由职工本人自理。二、其他区、县、局所属大集体企业,凡经济条件许可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向市劳动局备案,也可从今年七月份起实施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挂号费,仍由本人自理。经济条件不许可的,暂缓实施。三、各部门在贯彻这一工作时,要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工会组织做好必要的
    2023-06-09
    2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为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我局先后印发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的企业职工陈旧性工伤由我局进行认定并补办《工伤证》,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伤及职业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并发《工伤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完成绝大多数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针对目前工作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掌握工伤认定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各企业要按照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规定时限及时报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023-06-10
    10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
    2023-06-10
    216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房管局(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渝府发[2002]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廉租住房试点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应严格控制对象,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对于租住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试行租金核减的方式,即在计算缴纳租金时,直接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二、关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一)廉租住房建设户型标准1、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2、户内水、电、气、门窗、厨、厕配套齐全;3、水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各计划单列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贯彻《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京劳培发〔1995〕54号),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是指:市劳动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统一考评员资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三、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四、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每年按季度组织,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一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五、鉴定程序1.凡属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
    2023-06-10
    13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局:关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和在精减工作结束以后退职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经过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对于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他们原领的退职补助费是否需要退回的问题,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023-06-10
    241人看过
  •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文号:渝价[2005]622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鉴定收支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04年对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定(确认)范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初次鉴定(确认)费标准每案例2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2.最终鉴定费标准每案例750元。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
    2023-06-06
    191人看过
  •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就业务工作的分工问题,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执行。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47号通知中有关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工作分工问题的决定。两局对具体业务分工和交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如下一致意见:一、关于工资工作的分工问题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凡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凡是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
    2023-04-22
    56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统筹范围:目前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正式投产后再纳入统筹范围。中外合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统筹范围:目前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正式投产后再纳入统筹范围。中外合资企业暂不列入全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城市生产服务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企业)仍按原定办法进行统筹,不列入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范围。国营和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的理发、小型修理、小型饮食企业实行了人或合伙租赁以后,仍分别列入国营和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
    2023-06-09
    83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一、发放范围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及发放范围按照《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2、《下岗职工证明》发放范围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及未进中心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二、适用范围1、《再就业优惠证》是享受《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小额贷款、服务型企业或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2、《下岗职工证明》是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及企业、再就业商贸街、社区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安置、派遣等项扶持政策的凭证。3、下岗职工申领《下岗职工证明》需经企业核准并开据信函到所属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管理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发放《下岗职工证明》要登
    2023-06-19
    427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失效]
    七六一工厂:九月十七日函悉。关于什么叫调干生的问题及调干生的工龄计算问题,现作如下答复:一、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二、关于调干学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考虑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023-06-10
    39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龄
    词条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 更多>

    #工龄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发放有关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
    • 关于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另外,如果因劳动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关于辞职换工作工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0
      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单位工作的,以前单位的工龄应当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是,劳动者与新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新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之前单位的工龄不可以计算,只能按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 关于职工年休假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年休假的工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职工年休假工龄计算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