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20:22:50 471 人看过

(一)依据是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

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依据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和犯罪行为的几率,又将复杂客体分为: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所必须侵犯的又刚好是刑法所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

次要客体又称为辅助客体,不可避免要侵犯,又受刑法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

随机客体又称选择客体、随意客体,受刑法保护但不是必然会被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是犯罪行为所必然要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而随机客体则并不必然会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其是否实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对犯罪的成立与否不产生影响;在功能上,主次要客体是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而随机客体只影响量刑,侵犯随机客体是从重处罚或者加重法定刑的事由。

(二)依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载体

物质性犯罪客体存在于一定的物质形式,具体,以为人们把握和认识。所以在立法中,对此类犯罪既遂的成立都设定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损害结果标准。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相对物质性犯罪客体,它抽象,不易认识把握。所以这部分在立法中一般均未作出具体的标准规定。

一、继续犯的特征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必须明确的是,在继续犯的危害行为处于不间断的过程之中,行为人为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用的具体作案手段的数量和所利用的具体作案地点(环境)发生变更后使用的不同作案方式,只是其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因素。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因而,若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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