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罪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乍一听名字,可能不少人都会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弄混淆。首先,这两个犯罪,前者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职务侵占罪,罪与非罪有哪些界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描述了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界限。
我国《刑法》规定,侵吞的财物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
区别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关键在于侵占的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
一般的偷拿单位小件财物,虚报、多报小额的费用,私自截留单位的福利品等损公肥私的行为,属于一般侵占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责令其退还非法占有的本单位的财物,原物不存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单位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至于被侵占的财物的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劳务纠纷而产生之侵占不宜以职务侵占行为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因种种原因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时有发生,而扣压单位的财物迫使单位发放报酬,或者直接以扣压的单位财物抵偿报酬,已成为员工常用的手段。
对于这种因劳务纠纷而引发的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以职务侵占行为论。
尽管员工扣压单位财物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只是希望以此迫使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员工所扣压的财物数额大大超过被拖欠的报酬的数额,只要能够妥善保管被扣压的财物,并在得到报酬后立即主动返还的,对其行为仍不能以职务侵占行为论。
如果行为人扣压的单位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被拖欠的报酬的数额,且任意处置甚至随意变卖被扣压的财物的,我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就超出被拖欠报酬的数额部分(应达到“数额较大”),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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