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浦江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30:23 89 人看过

时间:2003-07-28当事人:任骏良、刘会来法官:文号: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7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任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柏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耀勇,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地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6号。

负责人刘会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楼敏方,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宏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敏方,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经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4月25日,上海银行浦江支行与案外人上海翔军工贸公司(下称翔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翔军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商品采购。借款期限自1995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9日止。同日,上海宏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裕公司)出具担保书,对翔军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签约当日,上海银行浦江支行按约向翔军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次日,翔军公司将此款划至福建省环球实业公司帐户内。后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翔军公司及担保人宏裕公司均未归还上海银行浦江支行此借款。1996年6月28日,宏裕公司致函翔军公司,称将有经营余款人民币124.2万元用于归还借款,翔军公司遂于1996年7月2日致函上海银行浦江支行,称有本票款项人民币124。2万元用于归还部分借款。1996年7月4日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裕通公司)向银行申请签发本票一张,本票金额为人民币124。2万元,此本票由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在被背书人栏目中加盖印鉴后,票款即于当日进入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帐户。同日,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将此款划入上海国欣房地产发展中心(下称国欣中心)帐户内。此时,国欣中心尚未依法注册登记。1996年10月22日,国欣中心将此款及其它款项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划至翔军公司贷款帐户内,用于归还翔军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所借借款。2000年10月12日,借款人翔军公司被工商局依法注销。裕通公司因此本票票款进入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帐户,而裕通公司与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并无法律关系,遂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裕通公司、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双方对裕通公司本票票款人民币124.2万元确曾进入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帐户内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取得此票款是否存在合法依据。因上海银行浦江支行与翔军公司、宏裕公司存在债的基础关系,上海银行浦江支行系依据翔军公司及宏裕公司两封信函收取票据款用于归还借款,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取得裕通公司本票票款存在合法依据,属善意取得。裕通公司称上海银行浦江支行恶意取得本票票款,此款属不当得利之诉称意见,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纳。裕通公司要求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归还此款,并偿付相应利息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对裕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8。37元,由裕通公司负担。

判决后,裕通公司不服,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未查清资金如何流入原审第三人这一事实。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和原审第三人合谋侵吞了本案所涉款项,原审第三人始终未证明其和上诉人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其取得本票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款项的理由是另两家单位的还贷款,由于还贷的人没有背书,故本案所涉的款项应该归还给上诉人。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基础关系,被上诉人亦曾确认该争议款项应归还给上诉人,故被上诉人取得本案所涉票据是不当得利。

3、124。2元本票如作为翔军公司的归还款,应当按被上诉人收取翔军公司的还贷款记入应收款科目。而事实既未作应收款入翔军公司的还款帐,也未入银行帐,却解入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欣中心帐户,根本无法印证被上诉人用上诉人本票归还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载明300万元划入款的证据也未查清该款项来源。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已经查清事实,判决正确。被上诉人系善意取得票据,并已支付对价,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上诉人的职员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是本案所涉票据的出票人和第一持票人,其职员的行为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票据到原审第三人后,原审第三人作为还贷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取得票据是善意取得。故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票据处分权的有关人处无过失地受让票据,得依法定条件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并保护交易的安全。本案被上诉人收取本案系争票款是依据被上诉人与翔军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间存在借款和担保关系,且翔军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均发函通知被上诉人收取本案系争票款,因此,上诉人取得票款的过程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且被上诉人取得票款时已向翔军公司和原审第三人支付了对价。上述法律事实符合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具有合法性。对于上诉人的三项上诉理由,本院认为,1、因上诉人不能提供有关其工作人员和原审第三人合谋侵吞了本案所涉款项的证据,且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是否存在经济往来,不是被上诉人善意取得票据的必要条件。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不是审查被上诉人取得系争票款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条件,何况,上诉人将其单位已经背书的本票通过流通转至被上诉人处,上诉人即应对其出票行为承担票据责任。3、被上诉人收到本案系争票款是否直接入帐以及被上诉人收到翔军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300万元的还款来源,与被上诉人取得系争票款的合法性并没有关联,且被上诉人在取得系争票款后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足以否定其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综上,因上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取得票款系恶意,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取得系争票款系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的三项理由也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8,678。37元,由上诉人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沛宇

审判员陈默

代理审判员浦雪明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凤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5: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捷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4-04-23当事人:何捷、周美珍法官: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捷,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上海市黄桦路422弄6号603室。委托代理人刘逊、李治军,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余庆路134弄3号。法定代表人周美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捷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二(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上诉人原为被上诉人的总经理。2000年
    2023-06-08
    329人看过
  • 上海阿兰特市政通信工程技术公司与上海英时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12-14当事人:尹春明、丁殿良法官:文号:(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121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兰特市政通信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博山东路81弄14号103室。法定代表人丁殿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尹春明上诉人上海阿兰特市政通信工程技术公司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9)嘉经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祥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7年3月14日上诉人开出支票一张,收款人为被上诉人公司,金额为15000元,被上诉人公司于同日向银行
    2023-06-08
    317人看过
  • 上海海华家具装饰与上海田联通讯器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上海海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田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5-03-25当事人:柳孝明、田卫康法官:文号:(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9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柳孝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日?,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崇明工业区秀山路62号。法定代表人田卫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法荣,上海市闸北区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勇,上海市闸北区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上海海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民一(民)初字第4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2023-06-08
    303人看过
  • 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1-07-25当事人:焦沛安、赖旭法官: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60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三东路滇海别墅D-3栋。法定代表人赖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华能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焦沛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0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其先预交一半诉讼费4884元,余款缓交一个月,并明确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该同意缓交通知于2001年6月19日送达上诉人。但缓交期届满,上诉人未向本院交纳缓交诉讼费4884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在缓交期内交纳
    2023-06-08
    205人看过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玲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4-04-23当事人:王英玲、周美珍法官: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玲,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三才堂1楼6门103室。委托代理人刘逊、李治军,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余庆路134弄3号。法定代表人周美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英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二(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上诉人原为被上诉人的法
    2023-06-08
    237人看过
  • 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3)沪二中行赔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本市辉河路43弄3号303室。法定代表人窦向阳,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可,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守元,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地址本市太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长。委托代理人周培荣,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晶,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原告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因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5月6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汇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向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顾可、委托代理人王守元,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以下简称浦江海关)法定代表人马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培荣、董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2023-06-06
    24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上海新车与浦东限行区域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 上海不当得利案件律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5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外地货车上海限行不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30
      外国卡车进入上海规定:白天不能进入市区,晚上可以,8:00-20:00不得进入外环。并且需要有货车市区通行证。
    • 上海银行贷款利息表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13
      银行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的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价的,根据信用情况、抵押物、国家政策(是否首套房)等来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贷款利息有两种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贷款的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的金额就是用贷款的本钱乘以月利率乘以(1月利率)乘以还款月数(1月利率)再乘以还款月数最后减去1。 2、等额本金贷款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的金额就是用(贷款的本钱÷还款月数)加上(本金再减去已归还本钱的累计额)最后乘以每月利
    • 上海房产纠纷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3
      面对上海房产纠纷,我的意思是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