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错过了工伤申请时间,劳动者本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劳动者一方错过了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则只能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三、工伤认定还没下来能回家休养吗
工伤职工家在本地的,可以回家休养。受伤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属于工伤没有争议,即使工伤认定没有下来,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受伤部门不同,向用人单位请求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与受伤程度、受伤部门、所在省劳动部门的规定有关,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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