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并购方式进行改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作为并购目标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成长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往往使得其拥有大量的超过实际需要的员工。外资并购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对目标企业的富余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后改组的企业若控制权发生转移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或被改组的目标企业应当制订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以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资产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省、市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问题往往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安置方式和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比如,江苏省常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因外资并购而改制)时的员工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的规定就有《关于市区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关于对该文件的补充说明,《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等。
因此,在进行外资并购时,有必要对并购当地对于职工安置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仔细研究,以便正确估计目标企业在职工安置中所要支付的款额及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目标企业是否已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也是购并方应当关注的事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金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有的企业还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但是由于有些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或管理的不完善,可能会出现欠缴上述社会保险金的可能。因而收购方应委托律师前往目标企业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了解目标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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