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的积极效应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部分,在立法上都得到了确立。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它所体现的是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民法典所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这样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养老育幼的原则。
1、关于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所体现的就是公平原则。例如:
赵某系是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甲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甲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乙,赵甲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丙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赵丁,赵丁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在这起案例中,赵丁和赵乙都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如果赵丁生有子女且先于其父赵某死亡那么赵丁的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赵某的遗产,这就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
2、关于遗腹子能否继承祖父遗产的问题则集中体现的是养老育幼的原则。例如:
谢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于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其长子和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现金和一栋16万元的楼房进行分割。谢某第三个儿子的妻子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个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疑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出生后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肖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三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谢某的另两个儿子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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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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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怎么完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1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完善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祖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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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代位继承制度的解释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5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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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额度是多少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7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经继承人协商的,可以不均等。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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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意义是哪些呢?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4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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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具有限制离婚主义的特征,其间出现了由“有责主义”向“无责(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发展的趋势。 1.有责主义离婚(过错离婚主义),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其具有对有责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号,宣布这是"天赋人权"。法国大革命时期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现离婚自由。同时认为应当对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