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连带定期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仅在约定的一定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保证人在什么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进行约定,则成立不定期保证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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