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
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和处理
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和起诉的,不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者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途径,但对已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主张赔偿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1、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中,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办、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提出补办、补缴或支付经济补偿等请求的,可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裁决或判决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的,应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补办或者补缴欠缴期间和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的具体情况,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生活费用或标准工资;
(2)裁决或判决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补办、补缴的,应分别不同社会保险类别,由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若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某一事项的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可以按该标准执行。
(3)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缴费基数,或者欠缴此前某一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属恶意或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1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要求补办参保手续或追索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发生的纠纷,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3、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尚未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可以根据劳动者具体的请求,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及退休手续。若不能补办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或者比照同类人员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该标准的费用。劳动者要求一次性享受退休待遇且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执行。
14、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表示异议,且裁决或判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若劳动者已在流动窗口参保缴费,可裁决或判决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实际已缴费金额给付本人;若劳动者户籍不在本地且在本地无参保记录、需要到异地工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提出给付请求的,可裁决或判决按其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缴费标准直接将该费用给予劳动者。
15、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若劳动者已在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且尚未中断的,对其提出由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劳动者已经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将该项费用直接给付劳动者,若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政策对用人单位未办或欠缴费用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的,可以按该标准执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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