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看法主要有两种:
(一)认为在我国不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否定说。理由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虚伪性。
2、罪刑法定原则有确定的内涵和外表,排斥类推,排斥溯及力,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及刑罚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相悖。
3、罪刑法定原则,从认识论上看是唯心主义的;从方法论上看,罪刑法定原则是以孤立静止的观点形而上学地看待犯罪现象的,不能反映犯罪现象的复杂多变情况。
4、罪刑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5、罪刑法定原则有损于我国刑法的相关权威。
第二、认为在我国应该并且可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肯定说。理由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资产阶级刑罚的一种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反封建罪刑擅断,具有历史的进步性,社会主义刑法与资产阶级刑法本质不同,但并不应排斥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已规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第2条:犯罪行为时因犯罪人的罪过而发生的法律所规定的该案的危害社会行为。
2、罪刑法定原则由一个演变过程,即排斥类推、排斥溯及力、排斥习惯法和不定期刑,而我国刑法则没有限制的类推和有条件的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并非对立,恰好相辅相成,体现了我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3、罪刑法定原则既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原则区别,就不能简单地说其理论基础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社会主义刑法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从认识上看是唯物主义,有别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论;从方法论上看是辩证的,区别于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而罪与刑的刑法规定是相对稳定的,随着时间情况而变动,允许法律进行废、改、立,不能把其相对稳定性等同于静止,孤立的形而上学观点。而随着客观犯罪的变化,刑法对罪与刑的规定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4、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适应我国国情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的,如果罪刑不法定,各行其是,就会形成无法无天局面,伤害人民放纵犯罪,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主义事业。
5、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不损害我国刑法的权威,相反是我国刑法权威之所在。我们今天实行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代替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不是习惯上的罪刑相适应,而是罪刑法定原则含意之一。只是为了强调罪刑相适应的作用我们才将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列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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