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中止、撤销和注销——规范阐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06:13 345 人看过

撤销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行为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有两种形式:争讼撤销和依职撤销。前者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诉诸争议处理机关时,由该机关对该争议审查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主要有复议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形式。复议撤销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作出;诉讼撤销由人民法院作出。后者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直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除诉讼撤销外复议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情况。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机关的权力,对于机关职权范围以外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确良必要的限度等情况。

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1)职权僭越,即许可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使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消散的检察权或者本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况;

(2)超越事务管辖权,指许可机关作出的许可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

(3)超越地域管辖权,指许可机关作出的许可行为超越了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如甲地的公安机关为乙地的相对人颁发了印铸刻字业许可证;

(4)超越时间管辖权,指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于工作时间之外为相对人颁发行政许可。根据本条规定,超越职权的许可行为依法将被撤销。

●行政许可的颁发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相对人财产权利的获取,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公民私人权益的协调问题,慎重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

1、撤销许可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许可机关可以不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如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的申请,批准在本地建立一个公共桥梁,有关部门已经组织了施工建设,并已完成主体工程。此时,行政机关审查发现,该审批行为未经过上级机关审核,依法应当撤销。但考虑到该公共桥梁有利于缓解本地道路拥护的情况,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公众,所以,有权机关可以考虑不撤销已作出的批准行为。

2、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行政许可的作出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向社会宣告了其具有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相对人获得许可后,将以许可为基础从事相应的生活、生产安排。一旦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将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对行政机关许可行为信赖利益,对属于行政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许可撤销,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所以本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信赖利益的构成条件中要求相对人本身无过错,即其信赖利益须值得保护,因此,对相对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及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许可,因其利益为违法利益,依法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于撤销时,不应予以赔偿。即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行为的注销与行政许可行为颁发的特点具有直接关系,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许可的期限性。一些许可行为具有生效期限,超过该期限,被许可人未采取申请延展措施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否则超过该期限,注册商标专用丧失。二是特定许可对于申请人的自身条件具有较高要求,一旦被许可人丧失了该条件,行政许可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也将导致许可的失效。三是一些非人为因素和情况的出现会导致许可申请目的的落空,需要停止已颁发行政许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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