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间接代理中,什么是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16:03:19 157 人看过

介入权是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处在代理人的地位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能力。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的选择权。

一、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间接代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如果获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只对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担责。如果未获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则除紧急情况下,均由代理人担责。

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委托人可以依据法定的情形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话,是要担负一定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6: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第三人不知情时委托人的权利以及第三人的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分几种情况?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是在执行委托事务的,该项交易仅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交付货物或其他义务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这种情况实际上产生两个交易关系,即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根据规定,又分三种情况:1、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
    2023-06-09
    208人看过
  • 委托人介入权的理解,介入权的行使条件
    委托人介入权的理解是委托人可以介入受托人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当中,同时也要承担合同的相对义务。其介入权的行使条件是需要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是不能知道有代理关系的等等。一、委托人介入权的理解委托他人的介入权的理解是指委托人可以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也就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二、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条件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2.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3.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
    2023-07-23
    359人看过
  •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是什么
    代理权限一般限于:(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另一种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除了上述一般代理权限之外,还可以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一、律师委托合同需要几份与律师签定委托书要注意:授权委托书要委托人亲自签名。要注意授权的权限,必须写清楚,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特别代理要写详细的内容,是否授权调解,直接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写明确。还有授权委托的期限要写清楚。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双方可以协商。1、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不需要和律师签委托代理合同,而是需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律师办理诉讼事宜,需要和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代为办理诉讼事宜,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
    2023-03-10
    109人看过
  • 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委托人选择权
    这类霸王条款的格式一般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原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原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因此而规定上述霸王条款,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显然无效。房屋居间合同要中介公司公章吗需要盖公章,因这个动作代表中介公司对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行为,同时还要特定行为人的签字才行。居间合同的特点房地产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居间人,是指在居间合
    2023-08-12
    332人看过
  • 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即恶意第三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上文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在进行无权代理的时候,如果被代理人有追认的话,那么代理的效果会归于被代理人。但如果没有追认或者直接拒绝的话,那么此时就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自然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一、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一)概
    2023-03-05
    389人看过
  •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的权限范围
    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该文件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相应的权限。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该文件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相应的权限。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授 权 委 托 书 : 明 确 委 托 事 项 和 权 限授权委托书是法律上一种重要的文件,用于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书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在
    2023-09-08
    325人看过
  •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委托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民法典作了如下四点规定:(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除外;(三)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权;(四)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
    2023-03-16
    223人看过
  •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当天是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并且被害人是有权利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授权委托书上需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一、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在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便于被害人行使这一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会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下:1.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
    2023-06-24
    382人看过
  • 隐名代理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予以
    2023-06-14
    209人看过
  • 什么是第三人的选择权,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导致代理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2024-05-11
    421人看过
  • 委托人介入权怎么行使
    1、须在隐名代理的场合行使,换言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法律行为,第三人并不知晓代理之存在的场合;2、代理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是出于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此时代理人自然要披露出第三人以求免责;3、须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明自己的被代理人身份,把隐名代理转化为显名代理,以证明自己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关于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一、代替授权人签字合法吗代替授权人签字合法。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有的是生活琐事,有的是重大经济活动,有的是委托人授权他人签字。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
    2023-03-04
    424人看过
  • 委托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在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审判实践的做法并不一致。著作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1、这是各国版权法普遍明文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理论上,版权间接责任是指某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在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其一以英国为代表,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直接侵权之外直接规定从属侵权行为和许可侵权;其二以美国为代表,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判例,并且形成一个以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完备的间接侵权制度。3、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著作权间接侵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有理
    2023-04-07
    230人看过
  • 民法典的委托人介入权有什么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2023-08-18
    274人看过
  •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行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权要求行纪人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只能向行纪人行使请求权,并对行纪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行纪合同的效力涉及到两个合同: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三个方面的关系: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3-06-09
    209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中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若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那么对方没盖章,合同尚未生效。
    • 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介入权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因受托
    • 间接代理第三人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9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如果第三人选定受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则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仅是在其内部有效,第三人不能再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委托人也可以认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 什么是指第三人的选择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4-09-20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的选择权。《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1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导致代理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