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离婚夫妻债务性质的方法如下:
一、共同债务的认定:
1、必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2、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履行赡养义务等。
二、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一方婚前所承担的债务;
2、夫妻双方同意个人偿还债务,但双方不允许逃避义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亲友无抚养义务关系的债务;
4、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
离婚夫妻互道祝福
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夏某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里领到20万元执行款。
夏某在张家界市慈利县江垭澧水公司工作时,与施某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9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10年3月25日,夏某起诉离婚,2010年4月12日,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被告施某抚养;共同财产归被告施某所有,施某一次性给原告夏某支付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20万元。
2010年5月7日,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某无业、无固定收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征得申请执行人夏某同意后作出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7月5日,夏某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施某的房屋被规划为拆迁对象,只因拆迁补偿费问题与拆迁方还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该房产中,有一层又是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修建的。执行法官明白这是该案执行的最后机会,为了不影响拆迁安置整体工作进度,执行法官一方面与拆迁项目指挥部保持联系,要求指挥部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冒着七月酷暑,天天蹲守在工地上做被执行人施某的法治宣传和思想工作。
7月21日,被执行人施某与拆迁项目指挥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时,被执行人施某终于同意将其中的20万元提存到法院执行专户。
当远在长沙的申请人夏某接到执行法官领取执行款的电话通知时,对执行法官辛勤的工作感激不已。7月28日,夏某来到武陵源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及时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执行协调会,先做劝和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和好,执行法官明白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尽头,只好做案件执行兑现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一片和谐友好的氛围中,就案件的兑现问题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施某一次性付清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款20万元,并主动承担了申请人夏某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夏某亦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走出执行局办公室时,双方当事人尽弃前嫌,互道祝福,相拥而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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