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
(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对于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而对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终止时间
网友提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终止时间
律师解答: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相关法律常识:司法解释也同样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在具体方式上同法律的终止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的形式: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原有的司法解释即丧失效力,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后,内容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就不再具有约束力;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原有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原有的司法解释作废;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文件宣布废止某些司法解释,如我国加入WTO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采取过这种方式废止了一批司法解释。当然新的法律施行后,基于司法解释的位阶较低,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新法律的有关内容相抵触,则抵触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失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效力终止的问题上,未明确规定采取了何种方式,所以在该司法解释效力的终止问题上,应当等待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规定,或者根据新的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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