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的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12 17:50:36 256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的要件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成立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等。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伤情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2、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伤情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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