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1:33:50 82 人看过

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管辖方式,指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起诉时达成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且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在协议管辖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协议管辖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是基于某些牵连关系发生的,比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等,均发生共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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