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期病假工资):连续工作年数不足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支付,连续工作年数不足1年不足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支付,连续工作年数不足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这里本人的工资是员工正常情况下工资的70%。
员工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偿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员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偿在职员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员工疾病待遇高于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
放射诱发白血病工作单位应赔偿
作者:钱骏
本报嘉善2月14日电因长期在放射科工作诱发白血病导致死亡,2月14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大云镇卫生院给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0618元。
自1976年12月起,原告周敏华的丈夫陆维善就在大云镇卫生院工作并曾在放射科工作过较长时间。1994年,陆维善患白血病,经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确认与其较长时间接触射线有关。陆维善于2005年9月死亡。卫生院认为诊断证明书不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职业病,不同意按工伤保险的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1994年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1984年5月1日起执行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生院所引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于该医疗诊断证明书,因此应确认陆维善患职业病,系因公死亡,遂依照工伤保险的标准作出一审判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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