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入户抢劫”还是抢劫未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00:22 446 人看过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从阳台翻入被害人李某家中,趁被害人家人熟睡之机实施盗窃,李某被惊醒后即上前抓捕朱某,同时大声呼喊,朱某就拳打脚踢抗拒抓捕,随后李某被赶来的邻居制服。经法医鉴定李某受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理由是:

1、被告人虽然有入户行为,有轻微暴力行为,但其行为已作为一般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定罪情节,如果再认定为入户抢劫的量刑情节,就有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之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规定,既然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那么,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未盗取到财物,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就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根据罪刑相一致原则,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从而判处被告人10年以上徒刑,则会违反立法本意,矫枉过正,造成严重不公,严重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4、根据最高院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之规定,被告人没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属抢劫未遂。

法院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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