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21:51:31 139 人看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笼统地予以单一形态的判断。伴随损害后果相应的原因力的变化,有时存在从一因一果向多因一果发展变化的状况,对此应当综合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度、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所占原因力的比重等因素,加以具体分析因果关系的形态,并据此判定医疗机构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已有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就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的举证责任限于证实其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以及该诊疗行为引发了损害后果。

对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我们认为,因果关系从其关联度上可以分为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本案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根据诊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加以具体分析,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至其从宿迁东方医院好转出院为第一阶段,随后原告自行求医治疗的过程为第二阶段。对于第一阶段,原告因病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应当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却出现不恰当用药,并且由于被告的不恰当用药诱发原告出现三低血症,进而导致原告生命危重,被送至宿迁东方医院急救,对此被告负有完全过失,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至宿迁东方医院救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于在被告医院期间因被告的不恰当用药产生的费用当然不负有支付义务。上述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当。

对于第二阶段,我们认为属于多因一果,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其中原因力大小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具有相对的决定作用,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则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本案医疗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该鉴定书仅认为“患者目前症状与医方医疗行为中缺陷无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无因果关系,说明无法排除二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1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精神损害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抚养非亲生子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养非亲生子离婚时,不能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不包含养非亲生子离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
    2023-07-13
    219人看过
  • 医疗责任鉴定有因果关系赔偿多少
    一、医疗责任鉴定有因果关系赔偿多少医疗责任鉴定有因果关系的,对于损害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
    2023-04-12
    400人看过
  • 医疗过错的认定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
    2023-06-01
    115人看过
  • 医疗损害赔偿中侵权人并存时被告的确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多个不同的侵权人并存的情形。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被送往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又发生医疗纠纷;又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时又发生医疗损害,等等。以交通事故后就医为例,此时便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的情形。对此,患者如果选择单个案由分案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以及医疗机构,这是患者一方的选择权。实务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患者能否同时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和医疗机构。笔者认为,当医疗纠纷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纠纷,如果是混合原因造成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被侵害的后果,则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这样才能划分不同责任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亦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明确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
    2023-06-08
    108人看过
  •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方法的选择与结果分析
    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这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常常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完成,鉴定就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核心环节。就目前而言,鉴定在鉴定体制、鉴定结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医医相互现象越来越严重,让法官最为头痛的是,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医闹的加剧,这种保护越来越隐密。鉴定机构一方面要部门保护,一方面又怕承担责任,结果是鉴定结论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许多鉴定结论一方面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或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说理不严谨,理论依据出处不明确,变更事故性质或责任过于随意;鉴定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不充分;从医政管理角度指明医疗行为存在的瑕疵,但对其与疾病自然转归的因果关系强度分析不细致,易引发歧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能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出庭接受
    2023-07-02
    431人看过
  •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怎么推定
    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怎么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因为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
    2023-06-19
    261人看过
  • 须准确判断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后,首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对医疗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一)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分析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分析医疗护理行为对与错是需要临床医学的知识和经验,这也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难点。根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概念,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可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1、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主要是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违反现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其中常见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归纳为:(1)有过失:①诊断错误导致治疗不当(误诊误治);②诊断正确但治疗不当;③护理不当。(2)无过失:①疾病的诊断明确;②采用的治疗方案正确;③护理也无明显不当。2、抽象标
    2023-03-17
    371人看过
  • 侵权法中过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历程,已经呈现出从逐步抛弃所谓的传统理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到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态势。因为,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下,条件与损害之间的偶然的联系便不构成原因,因而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不适当地开脱本应归责的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但是,大陆法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往往使行为人难以被适当地免除责任。笔者赞同应当兼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采用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所有那些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事实范围,均可构成法律上的原因,而条件不构成原因。但在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条件亦可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推定过错情况下的因
    2023-04-13
    365人看过
  • 医疗损害赔偿中医疗行为的法律定位性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界定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源于医疗行为,没有医疗行为也就无所谓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医疗行为做一个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医疗行为的概念。只有《执业医师法》中有一个所谓“医师执业活动”这样一个语焉不详的概念。该法将医师执业活动界定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但问题在于是否能将“医师执业活动”等同于“医疗行为”。是否凡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活动均可以认定为医疗行为。笔者对此难以苟同。这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医师执业活动难以界定为医疗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概念下的治病救人的医疗概念已日益受到挑战。医师执业活动也不在限于医院和诊所。一些特殊的医疗活动的出现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医疗行为的概念内涵。笔者以为,下列一些行为是需要重新审视的医疗活动:1、强制性医疗行为。随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非典”、禽流感等可能大规模流行的急性传染病
    2023-06-18
    408人看过
  • 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侵权结果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如下: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三、认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谁承担认定
    2023-06-19
    444人看过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1、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2、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3、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来能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自,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他。4、但是,实践证明,在处理伤害案件
    2023-06-03
    314人看过
  • 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下:1.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出售、出租、制造、变造其产权的载体实物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2023-08-15
    496人看过
  • 因果关系对赔偿范围和损害的影响研究
    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2023-07-07
    79人看过
  •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因果关系
    患者李女士因足月妊娠、上呼吸道感染、胎儿窘迫,于2009年9月进入某三甲医院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最终还是因呼吸衰竭死亡。对此,李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致使李某病情恶化,呼吸衰竭以致死亡。根据司法鉴定,医院治疗中确实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共计26万余元。案件详情:李女士9月下旬进入被告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足月妊娠、上呼吸道感染,胎儿窘迫。被告医院先后组织多次抢救,但患者最终还是因呼吸衰竭死亡。患者家属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致使李某病情恶化,呼吸衰竭以致死亡,且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某呼吸衰竭以致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对此,医院辩称诊断明确,治疗方案选择合理,治疗抢救及时到位,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没有任何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经相关机构鉴定,医方未及时对患者进行血培养
    2023-06-08
    45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疗因果是否存在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7
      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
    • 医方是否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2
      上述情形,一般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故,医方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 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因果关系。)
    • 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怎么分辨及处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5
      现在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有直接因果关系自不必说,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就此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责任。 所谓间接因果关系,多为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起诱发、扩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对提供生存和治愈的可能预后起负面的作用。虽然只起了间接作用,但毕竟是造成损害后果不可缺少的适当条件,尽管这
    • 医疗纠纷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5
      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