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爱平,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高中文化,公务员,住炎陵县龙渣瑶族乡龙渣村上湾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拥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符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平及其辩护人聂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爱平驾驶粤B69E75轿车,搭乘曾秀球、罗秋生、谢秋萍、曾丽、李孜逸从株洲驶往炎陵。上午10时50分,途径攸县皇图岭镇笔塘村地段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轿车驶出路外,撞在路边树上,造成搭车的五人死亡,被告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爱平当天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证人罗真英、邓新平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爱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爱平辩称:因坐在副驾驶室位置的死者罗秋生打瞌睡,头部倒在刘爱平的右手上,致使驾驶失控,造成事故,对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有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2008)第08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爱平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证据不足,刘爱平不应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刘爱平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案发后,竭力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爱平驾驶粤B69E75轿车,搭乘曾秀球、罗秋生、谢秋萍、曾丽、李孜逸从株洲驶往炎陵。上午10时50分,途径攸县皇图岭镇笔塘村地段时因疲劳和超速驾驶,导致轿车驶出路外,撞在路边树上,造成曾秀球、罗秋生、谢秋萍、曾丽、李孜逸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爱平当天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爱平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现已支付25万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爱平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证明事发当时刘爱平感到很疲劳、有点头晕,不知不觉发生了事故;
2、证人罗真英、邓新平的证言,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2008]汽鉴字第A001039号司法鉴定书,证明事发经过和刘爱平超速行驶;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状况;
4、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证明肇事车辆撞击部位、状况;
5、法医检验尸体报告书、死亡注销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事故造成的后果;
6、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攸公交认字(2008)第08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爱平疲劳影响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其他死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7、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案发后刘爱平有自首情节;
8、调解书、收条及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报告,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爱平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9、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平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疲劳、超速驾驶,造成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爱平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爱平及其辩护人提出“因坐在副驾驶室位置的死者罗秋生打瞌睡,头部倒在刘爱平的右手上,致使刘驾驶失控,造成事故,不应负全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爱平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筹资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爱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爱平的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运林
人民陪审员葛文桥
人民陪审员汤学寅
二ОО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南希
-
被告人孟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422人看过
-
刘季春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161人看过
-
刘国芳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一案
490人看过
-
被告人赵*、赵**、侯**交通肇事、包庇、伪证一案
328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496人看过
-
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一案
89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和平区交通肇事案子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6的认定程序:(一)交通事故的办理程序向112指挥中心报警,112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是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否共同申请调解→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提交的资料(1)
-
-
交通肇事案被告律师费应如何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6如果在起诉前,赔偿义务人没有依据事先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而被起诉的,如果和解协议中已明确律师费由肇事方承担的,则可以由败诉方(肇事方)承担律师费。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
-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被告人何时办理,交通肇事后投案如何量刑和量刑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2月11日5时40分左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河南郑新线新野县一公路段时,客车碰撞上行人陶某,并发生刮擦和拖行,致使陶某死亡。事发后,杨某驾车逃逸,后于2月13日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责。经法院调解,杨某赔偿了死者家属16万元经济损失。交通肇事后投案如何量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
-
一般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被告注意事项有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3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答辩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都应当在庭审前解决。应要求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提前了解对方的证据,以便及时组织反驳的证据,尤其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误工收入证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证明等重大证据。 庭审时,答辩方多是事故责任人,个人认为应态度诚恳,真心表达懊悔和歉意,不故意刺激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对方合理合法的诉请及时认可,不刻意纠缠。对对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