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精神(附件一),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国家发改委同意,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定价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的非处方药品(含未列入《医保目录》剂型的非处方药)。
(二)我省调剂进入2004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四川医保目录》)的乙类西药(含未列入《四川医保目录》的剂型)。
(三)列入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中成药,以及省调剂进入《四川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民族中成药。
(四)医院制剂药品和列入《四川医保目录》的中药饮片。
(五)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依据《医保目录》和《四川医保目录》的调整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具体品种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二、四川省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四川医保目录》的品种,实行四川省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对四川省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已制定公布过的价格,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的价格的政府定价,在我局定价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并及时抄报我局。
(二)在我局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省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三)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我局将根据我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报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后,临时降低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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