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共同受贿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9:42:54 424 人看过

在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受贿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受贿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受贿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以下分析供参考:(1)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如果家属共同受贿怎么认定?

家属共同受贿认定的法定情形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受贿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受贿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要严格把握好内部干部、公务员的清廉性,坚决杜绝贪污受贿的情形。家属如果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人员,除了帮助该人员贪污受贿以外,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去贪污也是属于违法的情形的,要严于律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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