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差异
比较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差异:
1.机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是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各个仲裁机构是相互独立,没有级别管辖权。而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之间有上下级关系。
2.管辖权来源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双方的授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管辖,而不必双方当事人合意。
3.审理程序的公开性不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不公开审理,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也是由仲裁庭作出决定。而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原则上必须公开审理,除个别情况外。
4.当事人的自治性程度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
5.裁决制度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只有二审判决或过了上诉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际货物合同诉讼时效期限有多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四年。具体规定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国际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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