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擅自离职房产奖励泡汤状告公司败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51:56 337 人看过

在聘用之初,公司允诺赠予梁先生一套住宅。然而,因种种原因,梁先生和公司发生纠葛,一气之下,他自行离开了公司。但因公司赠予的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无法转让,梁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日前,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梁先生自行离职在先,公司取消其房产奖励并无不当。对梁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5月,因项目建设需要,某科技城公司聘用梁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年薪20万元。同时,公司在合同聘用协议中承诺,待合同生效后,公司送给梁先生包括一间96平米住房和48平米店面的住宅一套。嗣后,双方均按约履行。

然而,2002年4月,公司告知梁先生,公司将其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待遇予以降薪,并取消所奖励的房子。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梁先生领完了上个月的工资后,离开了公司。

随后,公司要求梁先生从原来的住房中搬出,交还公司。梁先生不从,公司强行换锁,双方僵持不下。于是,闹上了法庭。

梁先生认为,被告公司在劳动合同承诺送与原告房产,嗣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公司承诺的房产,因系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无法转让房产的损失1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聘用合同中确实约定赠送房产,但是原告在合同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按双方约定,原告所享有的待遇被取消,公司有权收回奖励给原告的房产,从而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订立的聘用协议中,被告自愿将住宅一套赠予原告,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均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被告欲降低薪金并收回奖励的房产,原告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变更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但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擅自辞职,按照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构成违约,被告公司据此取消对原告的待遇,包括赠送房产的奖励,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对梁先生要求科技城公司赔偿因赠送房产无法转让的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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