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向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04:33 35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一心,不断开拓,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最近,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32个单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刘湘等40名同志“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决定,对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等68个单位和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蓓等120名同志给予记一等功奖励。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更好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艰巨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01年上半年在全系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先进活动的意义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明确提出,要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近,国务院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全面部署。这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顽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是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这一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安排,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学习的重点内容

这次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突出的业绩。要把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党委和政府之所急,为企业和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公仆风范;学习他们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开拓进取的实干作风;学习他们不畏艰险,知难而进,勇于拼搏的顽强斗志;学习他们热爱集体,团结一心,密切配合的协作意识;学习他们立足本职,勤勤恳恳,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一身正气,秉公办事,不计名利的高贵品质。

三、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方式

要通过组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学习专栏等形式,使学习活动生动活泼。要把学习活动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同立足本职多做贡献结合起来,使学习活动扎扎实实地进行。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感人事迹,弘扬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和精神风貌,为学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为便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学习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汇编》,供大家在开展学习活动中使用。

各地开展学习活动的情况,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2000年12月2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09: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决定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从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中选聘,每届聘期2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委员会简章(附后)和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第一届劳动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江小涓│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吉元│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2023-06-09
    30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川劳社〔2004〕21号川劳社(2004)21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现将《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这次检查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检查活动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检查的工作方案,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保证检查活动顺利进行。二、这次检查活动分两步进行。即5月
    2023-06-09
    274人看过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注明,“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字样。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享受或比照因工待遇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
    2023-05-05
    16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精神,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发行社会保障(个人)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所制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开发和应用,并根据《安全要求》结合本地的应用环境,制定具体实施的安全方案,确保社会保障卡系统的规范、统一和安全。二、我部将于近期制定下发社会保障(个人)卡注册管理、初始化管理、厂商选择和密钥管理等有关规定,此后将正式受理各地的发卡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得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盲目发卡。确实具备发卡条件的地区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申请注册后再行发卡。三、全
    2023-06-09
    40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宣部、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为把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亲切关怀,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定于4月中旬在全国集中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宣传内容(一)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主要任务。(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制订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基本内容和操作办法。(三)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好做法。二、主要活动4月中旬,在全国集中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各地要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全面、深入地宣传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了解、熟悉政策,使基层单
    2023-06-07
    47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根据四川劳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1998年度工资内外收入的审计报告》(川劳会所审〔1999〕077号),经核实,你行的主要违纪问题是: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1998年发放的5.78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你行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纠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你行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
    2023-06-10
    8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读用户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关于利用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推进电子政务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79号)下发以来,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以下简称工作网)对推动劳动保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促进业务和信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部里决定扩大工作网阅读范围至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用户名和口令。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不设专用的用户名和口令,使用本省(区、市)普通用户名及其口令登录工作网测览信息。二、关于用户权限。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用户权限为本省(区、市)普通用户的权限,即可以阅读到本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所有信息、劳动保障部各单位及其他省份授权对该省(区、市)公开的信息。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暂没有发布信息的权限,如需在工作网发布信息,须通过本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管理员发布,并遵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三、各省级单
    2023-06-09
    37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重视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计划的形式、内容和编制方法,发挥了计划的导向作用。特别是一些地方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估,探索建立计划落实的激励机制,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目标的落实,促进了劳动保障事业协调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开展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检查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完成。开展检查评估也有利于不断改进计划编制方法,适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计划内容进行调整,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更
    2023-06-09
    41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
    2023-06-04
    37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3]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办发[2003]1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
    2023-04-22
    45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依法取得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人员方可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胸牌编号应与证件号一致。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员辞职、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上交省劳动监察总队。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必须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工作服样式由我厅统一确定。尚未统一穿着工作服的地区,应尽快统一着装,未统一着装的,不得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胸牌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三、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津劳办[2005]168号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53号),加快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思想。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六月中旬至九月中旬,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的评选推荐活动。通过评选表彰,树立一批优质服务示范窗口,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发劳动保障部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参加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评选表彰推荐的范围是,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险基金中心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
    2023-04-22
    37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为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劳动保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实现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督查工作的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重要文函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有关部委转来的需办件;(四)部党组、部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五)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六)部年度工作要点的执行情况;(七)部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八)上级机关及部领
    2023-06-07
    135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参保地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
    • 怎么区别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8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障等保护劳动者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如何收集社会保险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