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3:32 201 人看过

法官简介:朱晓英,女,39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现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说法一:证人需出庭作证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说法二:证言需说明来源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办案人员只能要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而不能要证人对这些事实作出判断。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听到的或者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看到的而转告的。但是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说法三:其他证人证言更可信

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的对立关系等,都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导致矛盾,法官必须认真分析证言的矛盾,严格审查判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但前提是,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的。本案中,四名登报寻找的目击证人属于其他证人,但因证言有瑕疵,最后才没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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