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移送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发现这案件中还涉及其他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如果该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与行政责任涉及的这两个案件之间没有什么法律上联系,那么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构成另外一个独立的的行政诉讼,这时候应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该刑事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发现刑事案件的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处理。
其次是先后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桩行政案件的时候,发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还有其它的犯罪事实并且与该案件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时公安司法机对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结果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时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这些有关案件的材料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判生效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最后是排斥关系。
在某一些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可能存在冲突的,我们认为不能同时进行,案件里的当事人也不可以同时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的规定可以知道,行政机关里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工作里致人伤亡时,人民法院不接受受害人提出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相关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起处理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并且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结果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并且公布结果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一、怎么区分刑事跟行政案件
(1)拘留的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行政违法公民,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公民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刑事拘留是对触犯刑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强制性。对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赔偿。对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2)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违法的公民,让他们吸取教训,接受教育,改邪归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预防其继续犯罪和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4)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刑事讼诉法》。
(6)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日。
(7)拘留能否暂缓执行不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申诉和行政诉讼期间,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亲属能够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而刑事拘留没有暂缓执行,但在执行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
二、行政案件的传唤跟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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