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设立登记是指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多年来我国没有地役权制度,有关地役权纠纷大多是按相邻关系处理的,但相邻关系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代替地役权,这是因为,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地役权是以协议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三、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地役权设立可以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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