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8:34:11 92 人看过

一、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怎样

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归等几种情况。

二、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

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生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特殊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

三、如何认定医疗过失

一般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医师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加害人的主观是否有过失的标准。例;病员甲,女性,29岁。因左侧颈部包块7—8年人院,诊断为多发性甲状腺瘤。行甲状腺全切除术,由于粘连,游离时间长,出血较多。术后伤口渗血,内层纱布已浸湿,未做特殊护理。家属向值班护士反映病员烦躁不安,护士未向医师报告,又无医嘱。5小时后.病人呼吸困难,插管人工呼吸时发现喉头水肿,本应做紧急气管切开,但因未做此准备,抢救措施不力,导致病人死亡J。本案中,病员人院记录不完整,与主病有关的一些检查未做,如病员颈部左右两侧甲状腺瘤对气管有无压迫,有无吞吐困难,也未请耳鼻喉科医生会诊。作为医生,本应预见到上述病情会影响到主病手术的成败。另外,手术医生未向值班医生和护士交代病员手术中、术毕出血,术后可能继发出血及应做好抢救器械的准备(按甲状腺手术也应准备气管切开包)。手术实际上未做任何准备,以致病人呼吸困难时措手不及抢救不力,导致窒息死亡。可见,医生对手术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没有充分估计到,在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医疗过失,根据医疗行为可分为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和特殊注意义务的过失。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医疗过程中,医师违反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具体来说,是对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等违反注意义务,构成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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