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4:15:25 466 人看过

破产财产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破产财产,即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全部资产减去依法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后的余额。

一、破产财产分配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核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评估其可变现价值。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各方面人员组成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

(二)清理确认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或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织清算组的会计人员会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清理核对,并以登记形式确认所欠债务。清理债务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对外部债权人的一般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即视为放弃,在审计、评估程序中予以核销,但对破产企业职工持有的债权,如结欠工资、医疗费等,以及结欠外部人员的集资,清算组应积极组织清理核实,不宜不申报就核销。

(2)对于申报时有财产担保(主要是抵押)的债权,应由清算组提请法院确认其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有效的,计入担保债权;担保合同无效的,计入普通债权(破产债权)。

(三)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组应按照快速变现的要求,边清算、边处置。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应注意如下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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