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犯中止的认定
实行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在只有单个实行犯的场合,该实行犯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欲成为中止犯须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有数个实行犯的场合,全体实行犯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致的仅停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或者停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阻止了共同犯罪的完成或停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全体实行犯成立共同犯;部分实行犯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成立中止犯。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共同实施强奸、脱逃等与犯罪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的场合,部分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
(二)教唆犯中止的认定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用劝说、授意、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其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理论上对教唆犯成立中止犯的时间要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具有两重性,即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统一。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依赖于被教唆者的实行才能达到,体现了教唆犯的从属性;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教唆行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教唆犯要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刑事责任,体现了教唆犯的相对独立性。从这个特征出发研究教唆犯的中止,只要在实行犯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均可存在教唆犯的中止。
具体而言,根据实行犯的行为过程和教唆行为的不同阶段,教唆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教唆犯在其教唆的预备阶段,其只需消极地放弃教唆的故意即可成立中止犯;2、教唆犯己开始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行为尚未实行终了之前,被教唆者还未产生犯意,因而无从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此情况下,教唆犯只需自动停止教唆即可成立中止犯;3、当教唆行为己实施终了,但被教唆者尚未开始实施被教唆之罪时,教唆犯须设法消除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意图无法消除则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被教唆者着手实施犯罪,才可成立中止犯;4、当被教唆者己经着手实施被教唆之罪,但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或虽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教唆犯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犯。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三)组织犯中止的认定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往往都是主犯,社会危害性很大,要消除其先前行为造成的原因力较为困难,因此,组织犯要成立中止犯要求往往较高。组织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组织犯在预谋策划准备建立犯罪集团阶段,消极中止自己的组织行为的同时如已串通他人,则要积极告知同伙共同中止,才成立中止犯;2、在犯罪集团已建立起来,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阻止其成员实施原犯罪计划,才成立中止犯;3、在犯罪集团己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则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积极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组织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四)帮助犯中止的认定
帮助犯是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他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帮助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前,也就是帮助犯预备时,其只要消极地不予帮助,就成立中止犯;2、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帮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本人所创造的条件去实行犯罪,才成立中止犯;3、在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帮助犯要想要成立中止,必须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犯;4、关于事后帮助犯,虽然事前曾答应为实行犯提供帮助,但在未将帮助行为付诸实施以前,仍可以消极中止的方式成立犯罪中止。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帮助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想提一下,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犯问题,笔者赞成现行理论界的通说,即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犯罪中止是基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其基本特征是行为者停止实施犯罪行为是出自诚心地不受外力影响的自我意思,这种自我意思促使行为者主观上在不受外力强制影响的情况下,自觉主动地取消原来的违法意思决定,客观上停止实施其行为,或停止实施其行为并阻止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停止实施其行为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正是由于这一独立性的存在,才使得中止和未遂得区别成为了事实。而对其他犯罪人来说,情况则不是这样,未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并不是由于其主观意志,而是因为不利原因,这样的情况下其他犯罪人成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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