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按照规定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
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按照规定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月增加120元的标准调整,5—6级按照每人月增加100元的标准调整。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商洛市2008年在岗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原单位按新规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待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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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医疗费要求有二: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食宿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支付康复治疗费的要求有二:(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要求有二:(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要求有二:(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其要求有二:(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其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要求有三:(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其要求有四:(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其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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