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6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富营,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安庙村委田桥村农民,住该村一组;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阻扰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夺于2007年1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英,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富营犯抢夺罪,于200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富营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富营及其辩护人马俊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富营于2006年10月18日23时许,驾驶红色捷达汽车(车号:京BE3374)拉载薜国峰(男,32岁)行驶到本区高原街乙8号楼东侧马路的西侧,趁薛国峰下车之机驾车逃走,将薛国峰放在汽车后座上的IBM牌笔记本电脑,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三星M309型移动电话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9420元)抢走。
二、被告人王富营于2007年1月9日22时许,驾驶挂有假机动车号牌(京B98160)的红色桑塔纳轿车拉载曹大勇(男,27岁)行驶至本市通州区京通快速路西马庄附近,趁曹大勇下车之机驾车逃走,将曹大勇放在汽车上的三星牌E108型移动电话,索尼牌MP3、U盘等物(价值人民币1110元)抢走。后被告人王富营被查获归案。所抢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缴获作案工具上海桑塔纳33QK8BLOL型轿车(车号牌:京AF3807)1辆及假机动车号牌1个等物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富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国峰、曹大勇的陈述,证人魏爱荣、秦玉顺、张俊东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营无视国法,为谋私利,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富营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富营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物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富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二、犯罪工具:上海桑塔纳33QK8BLOL型轿车(车号牌:京AF3807)一辆及假机动车号牌(京B98160)一个,均予以没收;其余物品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人民陪审员谢秋明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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