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对象的家属应该符合哪些供养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5:42:53 299 人看过

工亡对象家属的供养条件有以下几点:死者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子女不满18周岁的;死者父母已经死亡,祖父、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祖母年满55周岁;死者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孙子不满18周岁的;其他。

邢台市: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上调

邢台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今年有所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根据《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和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9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75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564元。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通知》要求,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2009年新发生的工伤和工亡情况,按调整后标准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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