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为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因此公租房是不能够进行买卖,只能用于租赁。
出售公租房有悖住房改革初衷
近期,关于保障房建设和分配模式,各地花样百出。比如广东省的“联合开发模式”,公租房“先租后买”政策,以及多地的“共有产权模式”。对于这些探索,有媒体报道透露,住建部内部称将“不会卡得太死”。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其实,这是理想目标在残酷现实面前的无奈妥协。今年国家计划新开工1000万套保障房,这一规模占据今年全国新建住宅量的半壁江山,而这需用1.4万亿堆出来。遗撼的是,钱的问题成了老大难。光靠政府财政,显然是不行的。要想发动社会力量,那得给企业一点“甜头”。各地政府皆背着保障房建设的宏大指标,完不成则将被中央约谈和问责。中央挥鞭,地方当然各自钻营,各谋出路。
这种指标导向,与GDP导向相似,年底地方交卷子,中央打分数。至于分数怎么来的,中央不可能一竿子查到底。那么,1000万套步子是否迈得过大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暂且搁置。当前需要对地方的繁杂做法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合规的,哪些是可以尝试的,哪些是不宜的。
比如,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共有产权”,属于既合规、又进步的创新举措,可以降低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门槛,同时减小部分业主将来转让谋利的可能性。再如广东的“联合开发模式”,一方面,让开发商低利润或者无营利地建造保障房,另一方面,将邻近地块低价出让给开发商,供其开发商品房出售;这一模式比较暧昧,游走于合规与违规之间,可以让地方尝试。
至于出售公租房,问题多多,不宜鼓励。顾名思义,公共租赁住房就是用于出租的住房,针对的是那些需要这种公共品的住房困难群体。如果用于出售,那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有何区别?这两年,国家正在转变住房保障的方式,由之前十几年只注重经济适用房,转向聚焦廉租房和公租房,其根本原因在于无法有效扼制产权式保障的诸多弊端,尤其是权贵阶层偷食强占屡禁不止。而租赁式保障,不涉及产权交易,居住者无法通过转让房产获取厚利,自然能够提高分配的公平性。
正因为此,今年三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对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以供应廉租房为主;对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供应公租房为主;对于城镇中高收入家庭,供应市场化的商品房和租赁房。其中没有提及经济适用房,而是非常重视公租房。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中,公租房为220万套,而去年只有40万套,前年则基本没有。
如果公租房也能出售,干吗还费这么多心思呢?继续大建经济适用房不就得了。实际上,更为荒唐的是,近两年贵州、河南、甘肃、云南、福建、安徽等省的部分地区,已经在尝试将廉租房一卖了之,比如2009年贵州省曾出台《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原因只有一个:这些地方政府手头紧巴巴的,没钱建设保障房,出售可以快速回笼资金。遗撼的是,对于这类做法,国家相关部门并没叫停。
如今,公租房这种产品刚一“出生”,就要重蹈廉租房“被售”的命运,岂非又是一场住房保障政策的悲剧?当前,尚没听说一建成就出售的公租房,或许还没到大规模竣工期吧。不过,确有部分城市表示将对公租房实行“先租后售”。比如重庆,计划三年新建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需要1000亿元的建设资金,当地政府表示:部分住户几年后可按经适房价格买下,政府能收回约400亿元。
如果各地都这么做,如果入住公租房的人都打着“以后低价买下”的主意,则公租房身上也将染上以前经适房的毛病:巨利诱惑下的腐败与不公。如果单位租赁房也加入出售阵营,则新一轮福利化分房潮必将上演。1998年以来辛辛苦苦的房改成果,岂不是要付诸东流?
(作者为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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